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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辞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是否合理?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4-13 16:19:20
前不久,正处于实习期的赵娜(化名)接到了公司的《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公司以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公司向赵娜出具了《离职证明》,赵娜遂与公司人力部门协商,要求公司赔偿其N+1,即1 5倍月薪。

  前不久,正处于实习期的赵娜(化名)接到了公司的《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公司以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公司向赵娜出具了《离职证明》,赵娜遂与公司人力部门协商,要求公司赔偿其N+1,即1.5倍月薪。

  对于赵娜提出“N+1”的诉求,该公司表示:“你并非正式员工,只能补偿半个月。”对此,赵娜不予接受并表示:“试用期和正式员工应享受同等待遇。”

  那么,试用期内被辞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N+1”是否合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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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公司既未能证明其已明确告知赵娜的录用条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赵娜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故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赵娜支付赔偿金,即2N(N:即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

  此外,赵娜主张的“N+1”是指“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适用于员工在无过失的情况下被辞退,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支付“N+1”来马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赵娜主张的“N+1”(1.5个月工资)是要大于“2N”(试用期的“2N”为1个月工资)。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后也只是需要给赵娜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赵娜主张要“N+1”(1.5个月工资),超过了法律规定。同时,该主张是没有法律支持的,最终可能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本网编辑:王勇   审核:袁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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