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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错位的讨论”“扰动”积极的股市改革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1 00:00:00
据人民网 近期,舆论场上围绕中国股市IPO节奏以及监管者职责的讨论不少,其中有的建议很有建设性,但也有的建议形成了新的困扰。笔者认

据人民网 近期,舆论场上围绕中国股市IPO节奏以及监管者职责的讨论不少,其中有的建议很有建设性,但也有的建议形成了新的困扰。笔者认为,各市场主体之间既有利益区隔、利益博弈的一面,也有利益叠加、利益共享的一面。如果不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恐怕很难理顺各个市场主体的关系,很难破解当前的突出矛盾,甚至使矛盾不断叠加。

概括地说,股票市场中包含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监管者与市场主体的关系、投资者与筹资者的关系、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公司内部各主体的关系。各组关系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但各组关系反映的主要矛盾不同。如果讨论错位了,就难以达成共识。

事实上,在人们争辩相关问题的时候,经常混淆了究竟是争辩的哪一组关系的问题。比如上市公司原始股东与IPO新股东的关系,本质上是公司内部不同股东之间的关系,却常被描述为筹资者与投资者的关系。持这种立场的人认为,原始股东通过公司上市抢夺了IPO股东的权益,一旦原始股东抛售股票就是将抢夺来的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正确的描述应该是:在一家公司IPO之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上市前形成的存量财富和通过IPO 融来的资金,这两部分资产共同作为公司财富的整体,不能把两块资产割裂开。

在上市公司内部,大股东和高管人员承担着更大的经营和治理责任,而中小股东责任小一些,其权益也有被大股东侵犯的可能。但另一方面,中小股东也要从上市公司中分享利益,这是大中小股东一致的地方。至于以赚取短线价差为主要目的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其身兼“股东”和“投机者”(无贬义)两种身份,“股东”身份往往瞬间改变,这类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诉求有特殊性,要加以区别。

再比如证监会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既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前者要监督后者是否依法依规执业;又是合作关系,前者与后者一起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对上市公司开展合规监督。

毫无疑问,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其质量高低决定着市场是否有活力,是否有成长性,是否可持续发展。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以及工商、税务、会计、环保等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形成自己的主业优势和组合优势;同时,作为投资对象,要充分、准确、及时地披露信息,让投资者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会计师、律师、保荐机构、承销机构是检验上市公司质量的核心主体,证监会则是在这些专业服务者审核基础上进行“复核”。无论公司IPO、再融资还是资产重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者都是第一道守门人,证监会内设的发行审核委、并购重组审核委是第二道守门人。无论是第一道还是第二道守门人,都是就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审核,而不是对其预期盈利能力进行审核。所以,会计师、律师、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主体必须依法履职,必须有诚信,必须保证执业质量。

上市公司、专业服务机构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接受法律的约束。行政监管机构本质上是一个裁决机构,它要判断上市公司、专业服务机构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侵犯公众利益和特定人的利益。中国监管体制与美国有所不同,主要是因为,中国政府部门的权威远高于一般的行业协会组织。

事实上,目前证监会承担着两个层面的职责,一是一般意义上的股市宏观管理职能,二是行业协调管理职能。新股发行属于第二个层面的职能,从2009年起,证监会就多次强调不为上市公司的质地与投资价值“背书”。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审核通过企业的发行计划后,由证监会发批文,只是给予行政许可,具体发行日期由企业在窗口期内自行决定。因此,证监会需要在两种职能之间寻找平衡。这也是改革的必要性所在。

笔者认为,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说,需要进一步界定政府监管的边界,简政放权,更多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但同时,交给市场的监管职能必须要有接盘者。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专业服务者的履职质量极为关键。以此为基础,通过完善法规、健全制度、构建机制,把各组市场参与者的关系理顺,促进良性市场心态的形成,股票市场深化改革就会更顺畅一些。为此,各方还需要下一番苦功夫。(作者系证券日报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