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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银行凭啥吸储四亿多(经济聚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1 00:00:00
  假银行南京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外景。   资料图片     在南京,有一家“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在营业场所、存款流


  假银行南京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外景。   资料图片  


  在南京,有一家“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在营业场所、存款流程、手续等方面都与正规银行一模一样,还向443名群众吸收存款4.23亿余元。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是一个没有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手续的假银行。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桩“假银行案”二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和何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九年半。

  柜台保安存款单,假银行有真样子

  根据南京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资料,盟信合作社于2012年5月注册成立,业务范围是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经济、技术、信息咨询服务。2013年1月,业务范围变更为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经济信息咨询。该合作社不具备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

  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1月23日起,被告人曾某担任盟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曾某、何某某经商议,以支付10%—15%高额贴息为诱惑,以合作社作为平台,使用存款单对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在此期间,何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QQ群、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盟信合作社高息吸储的信息,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这家假银行到底是怎样运行的呢?

  曾在一家担保公司上班、后加入盟信信用社的李某甲回忆说,自己第一次来盟信,看到门口写着“南京盟信经济合作社”,一进去就会看到3个服务窗口,墙上还有电子屏,上面显示存款利率之类的内容,很像一家银行。而当与曾某谈到业务时,曾某表示没有金融许可证。

  李某甲介绍说,何某某原来在银行上过班,对银行业务比较熟悉,他也教盟信的工作人员按照银行的标准去做。准备装修时,他要求将新地点装修成银行的样子,要有柜台、叫号机、保安,要求员工接待客户时要像银行工作人员一样,将原来的股金单变为存款单等。

  “来存款的人会问我们盟信合作社的性质及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问题,我们都委婉地回答不知道,证件在老板那里,问我们盟信合作社是不是银行,我们都回答合作社跟银行差不多。这样的回答都是何总跟我们讲的。”合作社员工小宋坦言,2013年盟信合作社存款业务开始增多,何某某等人讲,如果客户问及盟信合作社的性质等问题,要么回答不知道,要么含糊地回答和银行一样。

  在这样的“包装”下,超过一年半的时间中,不断有社会公众上当受骗。经查,被告人曾某、何某某共计向443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23亿余元,实际造成131名社会公众损失1.49亿余元。

  监管缺失,融资需求催生犯罪活动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等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三年七个月,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近5年以来,南京全市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数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年平均增幅63.79%,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作案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参与集资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南京中院刑事二庭副庭长张松涛告诉记者,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人往往采用合法交易的形式来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这个案例也反映出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正在不断翻新。

  办案人员在审理中发现,民间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催生了一批专业理财团队。这些团队专门负责帮助有资金需求的人员吸收资金,从方案策划到人员培训,从办公场地选择到宣传材料制作,从合同签订到钱款收取,提供一条龙、专业化的“服务”。由于其专门从事此类犯罪活动,能够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宣传推广,迅速扩大社会影响,迅速吸收巨额资金,社会危害性极大。

  从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以中老年人居多,而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人以青年人为主。究其原因,中老年人生活稳定、有一定积蓄,有投资获利的需求和贪图小利的心理,难以抵制“免费赠送”“高额回报”的诱惑。而一些所谓的投资公司、理财机构入职门槛低、收入待遇高,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容易被其“高大上”的外表蒙蔽,进而参与到非法集资犯罪中去。

  记者了解到,非法集资犯罪作案时间长、隐蔽性强。到了集资后期,由于集资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无法偿还高息借款,资金链断裂,导致最后崩盘而案发。等到司法机关介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集资人早已资不抵债,根本无法清偿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加之集资人普遍缺乏财会基本常识,甚至从集资之始主观上即产生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集资款的管理使用普遍较为混乱,资产去向往往难以查清,追赃挽损工作难度很大。

  “金融主管部门对银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监管职能;然而对于上述合作社这类非法金融机构来说,又分为两种情况。”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洋告诉记者,假设金融主管部门知情却不履行监管职责,很显然是管理缺位和不作为;对于金融主管部门不知情的情况,更应该加快建立起信息互通机制,无论是群众举报还是公安侦查,都应第一时间与金融主管部门建立起信息互通机制,让主管部门在获得第一手信息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其监管力度。

(责编: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