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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法官办执行案摆乌龙遭质疑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1 00:00:00
——亿元资产遭法院拍卖 企业称未收到司法文书不知情   中国网消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亿元资产遭法院拍卖 企业称未收到司法文书不知情



  中国网消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专门设计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文书样式,作为邮寄送达方式的实施形式,并在该规定第三条明确要求: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但是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承办法官不按照《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向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和《执行告知书》。且明明知道被执行人电话联系方式,却故意在快递单上不予填写,导致邮件无法正常送达被退回。更离谱的是,该法官将拍卖公告张贴在远离执行标的物,贴在其它区域,超出当事人的正常视线范围。

  如此咄咄怪事,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7年4月18日,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周先生向媒体反映,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在(2015)昆执字第07287号执行案件中存在司法文书送达程序违法,土地使用权等拍卖过程中存在竞买人恶意串通现象,昆山法院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知情权,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缘起工程款纠纷

  周先生称,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山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昆民初字第0555号民事判决,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58.8万元并支付利息。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苏中民终字第0358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被法院拍卖偿债

  2016年5月6日,昆山法院作出(2015)昆执字第728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北侧宗地国有出商业(办公)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起拍价2847.90万元。2016年9月27日,买受人昆山嘉农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淘宝拍卖网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以3487.90万元的价格竞拍得上述标的物,同时将拍卖款项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并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 执行异议遭法院驳回



  此后,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评估拍卖程序违法为由向昆山法院提出异议。

  昆山法院作出(2016)苏0583执异86号执行裁定称,该院分别于2016年5月12日、2016年8月9日以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宏基财富广场5号楼53室为邮寄地址向被执行人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评估报告书及执行告知书均被退回。该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被执行标的现场张贴拍卖公告,通过邮件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邮寄送达执行拍卖文书。……拍卖程序公开公正,拍卖结果合法有效。……遂裁定驳回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

  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该院以(2017)苏05执复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

  ■文书送达、拍卖程序备受质疑

  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周先生认为,被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参照周边的市场价至少价值上亿元,但是却被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以超低价2200万元左右,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另外,本案拍卖程序涉嫌严重违法。

  第一、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违法

  1、法院未依《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评估报告和执行告知书。

  2、法院办案人员明知有被执行人电话联系方式,而在快递单上故意不予填写,导致邮件无法正常送达。(昆山法院解释此前曾有两次按照相同地址送达邮件被执行人签收,但并不能说明其送达方式合法有效。因为前两次邮件均写有被执行人联系电话,而后边邮件两次法官故意未写收件人电话号码。)

  3、拍卖公告张贴地址,非被执行土地实际现场。

  第二、法院组织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及桩基础工程拍卖时,竞买人存在恶意串通现象

  经被执行人调查:1、买受人昆山嘉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军,和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巧,社保基金均是由昆山嘉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缴纳,说明二人是同一个工作单位。2、两个竞买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互相交叉。竞买人昆山嘉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其二人互为对方企业的股东。

  ■法律人士称,拍卖行为违法 应确认拍卖无效

  北京中天华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赵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昆山法院《拍卖须知》第十二条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谨竞买人恶意串通,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条款,为查明事实真相,上级法院应依法对竞买人昆山嘉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缴纳的保证金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如果二者确实属于恶意串通,法院应确定本次拍卖行为无效。如果上级法院认定昆山法院司法文书送达程序亦违法,应当组织重新评估、拍卖。(文/图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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