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单身男女相亲,无论是托人牵线搭桥还是通过征婚交友网站平台,本意都是为成就一段美好姻缘。近期,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西客站法庭李明亮法官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昔日的相亲对象如今为钱反目,一朝情了对簿公堂。那么,相亲期间彼此之间的金钱来往,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底,程某(男)经人介绍与杨某(女)相识并“谈对象”。相处几天后,3月初杨某告知程某她有外债,急需偿还10万元欠款,程某听说后立即给付杨某10万元现金。后二人的“媒人”得知,杨某并没有相中程某,也不让程某告诉家人给她钱的事情。“媒人”担心程某被骗,便将实情告知了程某。4月30日,“媒人”与程某到杨某家中,要求杨某出具借条,杨某书写了10万元借条一张。当日,杨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被殴打,派出所受理后未立案,当晚杨某又前往医院检查并未发现外伤。后程某向槐荫区法院起诉杨某,要求归还1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 杨某主张借条系被胁迫所写,并坚持认为10万元款项属于程某无偿赠与而非借款。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实信用,维护公序良俗,依法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恋爱期间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赠与具有日常性、即时性消费的具有道德意义的礼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是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且款项的交付发生在二人认识后不久,二人尚不存在感情基础,故本案明显不是一般性赠与。杨某事后出具了借条,应视为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杨某应当偿还。杨某辩称借条是受胁迫所写,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退一步讲,即使涉案款项系赠与,也是程某为了能与杨某结婚或者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目的性,系附条件的赠与,现该目的已不能实现,杨某应当返还该款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归还程某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 法官说法 槐荫区法院西客站法庭法官李明亮 在恋爱交友和选择伴侣时,如果发生金钱往来的情况,建议一定要出具书面证明,并载明资金性质、用途等事项,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有理可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网编辑:李琰玉 强伊乐 审核:袁建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