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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同学赴考出车祸被索赔近60万?法院这样判

来源:香洲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11 10:50:07
考试搭子相约开车赴考不慎车祸,一人伤重开车的同学该负全责吗?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结了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车祸致伤案法院酌情减轻

考试“搭子”相约开车赴考

不慎车祸,一人伤重

开车的同学该负全责吗?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

香洲法院审结了珠海首例

“好意同乘”车祸致伤案

法院酌情减轻被告40%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三个考试“搭子”便计划租车前去考场。

       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来的车,载上小陈和小史,开往目的地。可车辆开出没多远,因小汪驾驶不慎,车辆猛地撞上电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

       小陈伤重,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小陈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视神经管骨折、胸部损伤,还伴随有多器官功能障碍等。出院后,小陈辗转珠海、广州两地三家医院继续治疗,累计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94万余元。经鉴定,小陈手术治疗后,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

       小陈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汪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汪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26万余元。

       面对小陈的索赔,小汪满腹委屈。三人本是同学,因为关系好,为了方便才租车一同赴考,也没料想会出车祸。自己当免费司机载同学是好意,不存在有意报复、陷害等情形,自己也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要自己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于理不合。更何况小陈伤势重,主要是自身原因。事故当天,小陈坐在后排,一上车就只顾玩手机,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才遭受重伤。

       谁该为意外“买单”?法院判了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陈和被告小汪系同学,相约一起租车外出考试,共同负担租车费用,对外与租车公司形成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但对内,被告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被告小汪与搭乘人原告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道路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被告小汪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小陈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原告小陈因案涉人身损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4.69万余元,扣除保险已理赔和被告小汪已垫付的部分,被告小汪还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汪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

       小汪与同学之间的互帮互助、团结友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观体现,值得提倡。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全程中应审慎注意,保护好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别让好事成悲剧。

本网编辑:程林青   审核:袁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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