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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有风险,签约需谨慎

来源:万宁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7-14 11:31:10
民间借贷常用于“救济”或“救急”,借贷时双方往往会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具体内容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但有的借款合同可能是无效的,从而损害出借人利益。

民间借贷常用于“救济”或“救急”,借贷时双方往往会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具体内容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但有的借款合同可能是无效的,从而损害出借人利益。

案情简介

卜某因个人征信问题借用孙某名义及账户,通过贷款中介公司向银行贷款共计48.3万元并支付服务费。

卜某和孙某签订《借条》约定:卜某向孙某借款48.3万元,月利息0.6%,若逾期还款,引发诉讼产生的相关维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孙某向卜某账户转款共计48.3万元。后卜某向孙某提前还款26万元。

因卜某失联,孙某到派出所报案,在民警的主持下与中介公司负责人就贷款事宜达成调解,中介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用以抵扣部分借款,剩余借款14万元。

孙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卜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4万元、借款利息1406.4元,及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向卜某提供借款的资金来自金融机构贷款,借款来源不合法,双方签订的借条无效。

最终,法院作出卜某向孙某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律师费诉求的判决。

案件分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资金来源不合法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对借贷资金来源有着明确的限制,孙某向卜某提供借款的资金来自金融机构贷款,将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民间借贷可能危及国家金融秩序,法律明文禁止,若存在高利转贷行为可能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剩余借款本金应予以返还。

孙某主张利息低于其向银行贷款的综合使用成本,可以得到支持。

但对律师费的主张因借款合同无效而缺乏依据,因此不能得到支持。在别人处于危困状态时借款给他人渡过难关是美德,但是应当量力而行,资金来源要合法,切不可将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放贷,否则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触犯刑法。

不过,出借人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也不必惊慌,合同无效亦可追回借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即使合同无效,借款人也应当返还借款本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网编辑:徐光辉   审核:袁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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