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运用刑事禁止令制度,禁止被告人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6月5日判决生效,柳城县法院将该禁止令交付执行,并与检察院、司法局、社区及被告人亲属联合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2月24日23时许,邓某某酒后在柳 城县凤山镇一电商服务站旁遇到邓某,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邓某某捡起路边一根木棍击打邓某头部、胸部以及肩膀。经鉴定,邓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柳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但考虑到邓某某酒后伤人,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法院据此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禁止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司法人员对邓某发出“禁酒令” 法官释法:该案属于邻里琐事引起的伤害案件,且两家有亲属关系,原本关系较好,并无基础矛盾,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家庭属于建档立卡脱贫户,家中仅有其本人、残疾年迈父亲及两个年幼孩子,其是家庭唯一的壮年劳动力,对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从事生产经营实现家庭致富,同时能照顾家庭、陪伴孩子健康成长。被告人平时较为老实,但饮酒后对自我情绪和行为的控制力较差,于是在对其适用缓刑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据了解,禁止令是对非监禁刑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是配合管制、缓刑等刑罚制度执行的一项特别措施。对需要作出禁止令的,禁止令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禁止令对于犯罪行为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巨大的威慑作用,一旦被告人违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网编辑:程林青 审核:袁建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