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小王(男)与小花(女)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1987年,小王与小花移居英国。2019年4月,小王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小花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小花在国外且未到庭,越秀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后,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小王与小花离婚,并对小花于2009年购买的房产及售房款等价值2000万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小花得知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过程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新证据显示,2001年10月,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出具判决书解除了小王与小花的婚姻关系;2013年,小花与小梁结婚;2016年,小王与小张在英国结婚。上述事实,小王均未在一审诉讼期间向法庭如实告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越秀法院在重审期间认为,小王向法庭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故决定对小王罚款10万元。小王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驳回小王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8月3日光明网) 民事审判是重要的司法活动和司法行为,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的审理和判决活动。应该说,每一份裁判都是法官严格适用相关程序,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司法成果。故此,审判活动不是法院和法官的个人行为,而是法律授权和保护的司法行为,裁判文书是对法律的延伸和具体适用,是代表国家对纠纷作出的裁断。尤其是,生效裁判文书直接赋予部分当事人权利,课以部分当事人义务,并对其产生绝对的拘束力。 因此,尊重审判活动,在诉讼中诚实守信应是每个当事人的基本底线和道德要求。而虚假陈述,欺骗法官不仅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欺骗和戏弄,更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无视。因为这不仅反映出相关行为人毫无诚信可言,更折射出其对法律根本没有丝毫的敬畏,将法律和法庭作为满足不当利益的工具。不讲诚信可能只是被动地说谎或单纯地隐瞒真相,而虚假诉讼则是积极主动地、处心积虑地编造谎言,罗织虚假材料,在众目睽睽下实施欺骗。 值得注意的是,欺骗法官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还间接侵犯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大量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欺骗法官无疑将产生“挤出效应”,导致正常的诉讼和审判活动受到影响,降低审判效率,让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被低效率的审判所拖延。而且,因法官受欺骗所作出的裁判不断产生的话,必然导致公众对法官的能力产生质疑,对法庭能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疑虑,对司法公信产生合理怀疑。特别是,欺骗法官将直接导致无辜者权益受损。此案件中,如果原告小王的诉讼得逞的话,将直接导致离婚判决为错误判决,且将导致价值2000万元左右的财产被错误处分,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虚假诉讼具有多重危害,对相关责任人的惩戒绝不能手软。因为敬畏规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更应体现在对审判活动的尊重和诉讼活动中的诚实守信。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今天,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这种不良行径,有效制止虚假陈述等失信诉讼行为,树立社会诚信风尚。(作者:史洪举) 本网编辑:徐光辉 杨利红 审核:袁建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