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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民企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23-10-17 10:01:44
继不久前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10月16日发布六件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继不久前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10月16日发布六件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边永民当日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民营企业或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如何进行救济”提问时表示,民营企业或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各方面正常运行。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保护。此次,进一步发布了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表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加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积极作为。此次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持续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发布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更是对审判实践需要的主动回应。

此次发布的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商标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尊严、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此次发布的六个案例主要具有四方面特点,即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有力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营造关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法规制网络侵权行为,营造健康清朗网络环境;严惩商业诋毁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

多数侵权行为通过互联网实施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纠纷迅速增长。侵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侵权行为通过互联网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此类案件具有比较明显的特点。具体来看,对民营企业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对民营企业家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类型;侵权行为主体多样,包括自媒体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为多发类型之一;侵权方式多样,包括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方式;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给企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涉及公众人物或者热点事件的网络侵权案件,容易引发舆论关注,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精神压力。

“网络侵权相较传统侵权而言主体多样、手段新颖、责任构成复杂,相关案件审理也存在难点。”吴景丽举例,比如由于大量网络用户是通过手机号进行注册,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能披露涉嫌侵权用户的手机号,要确定行为主体信息,还需要进一步查证,为锁定侵权行为主体增加了困难。另外,此类纠纷案件中,虽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但被侵权人往往很难证明具体的财产损失,存在确定损害后果难的问题。这些都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遭受侵害可采取多种应对措施

民营企业或者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之后,如何进行救济?边永民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可以采取三类措施。

边永民介绍,如果侵权言论通过网络传播,可依法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措施,以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被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各方面正常运行。

此外,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当前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主要有哪些类型”的提问时,边永民表示,从此次全国报送的案例来看,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主要有使用侮辱性语言诋毁知名企业名誉;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因私人恩怨或者其他纠纷,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进行侮辱、诽谤;因同业竞争散布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等类型。

 

本网编辑:徐光辉    审核:袁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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