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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能否重新计算?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07-12 15:30:33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行使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杨某与被告A公司因一笔超过10年的借款走上法庭,杨某还能要回钱吗?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行使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杨某与被告A公司因一笔超过10年的借款走上法庭,杨某还能要回钱吗?

  2006年某日,木垒县A公司为偿还其他债务,向杨某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某现金3000元,此款用于还账,利息按11‰计算,还款日期定于2006年9月30日,在借款处盖有该公司公章,以及公司经理潘某的签字。后杨某多次催要无果,故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公司辩称,杨某从事专门放贷,还款期限约定为2006年9月30日,早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杨某的请求。

  庭审中,杨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向该公司经理黄某催要涉案借款的通话录音中,黄某对该笔借款本金和利息均认可,称暂时没钱,同意有钱就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具体到本案,杨某提交的通话录音,能够证实其多次就涉案款项向A公司催要,该公司并有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综上,法院认为,杨某的主张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旨在督促当事人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当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时,权利人将丧失胜诉的权利,其实体权利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向债务人发信息、打电话、发邮件、上门催讨、邮寄律师函或催款函、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这些均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积极主张债权,则应认定案涉欠款诉讼时效于主张之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

  本网编辑:程林青 审核:袁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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