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姚永平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22家公司及靳喜、马晓驭个人所送款物、干股折合人民币共计2739.5018万元;2010年9月,姚永平与某公司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于某公司向内蒙古银行申请贷款。2010年10月,内蒙古银行为某公司发放3500万元贷款由姚永平的前任董事长杨成林使用,2012年10月,某公司将贷款本息还清;为感谢杨成林和汤爱军(均另案处理)对其的提拔使用,姚永平分数次送给杨成林款物折合人民币23.7257万元,送给汤爱军人民币1万元;扣除被告人姚永平家庭合法性收入、非法所得和受贿所得,家庭财产中有价值人民币1681.11756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此案庭审历时两天,将择期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