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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死亡,同桌人是否担责?湖北枣阳法院判决一起纠纷:死者担责70%

来源: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1:23
好友相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你敬一杯,他回一杯,这是常有的事。但饮酒时,切记把握好度,否则也会乐极生悲。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桌饮酒者醉酒后身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判决死者自行担责70%,3名同桌人各担责10%。

好友相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你敬一杯,他回一杯,这是常有的事。但饮酒时,切记把握好度,否则也会乐极生悲。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桌饮酒者醉酒后身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判决死者自行担责70%,3名同桌人各担责10%。

胡某系枣阳市新市镇人,今年35岁,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可让所有人没有想到,一次聚餐饮酒,给这个幸福家庭带来一场灾难。

2022年6月21日下午,本镇张某邀请好友胡某、雷某、朱某一同前往枣阳市太平镇吃晚饭。聚餐中,因张某要开车没有沾酒,朱某、雷某、胡某喝了白酒。席间,胡某称中午喝多了,晚上只喝一杯。然而,胡某一杯白酒下肚后,不听张某劝阻,又喝了一瓶冰冻啤酒。

当晚8时,饭局结束后,张某驾车分别将胡某、雷某、朱某送回新市各自家门口。

第二天早上7时许,胡某的妻子叶女士下班回到家中,发现丈夫情况不对劲,立即拨打120,然而却为时过晚,经过一系列紧张抢救,还是无力回天。当地卫生院出具了胡某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的证明。

喝酒的都是好朋友,但这下闹出人命,胡某的亲属不干了,遂将张某、雷某、朱某等3人一并告上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3名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过度饮酒行为可能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后果,然其在张某劝阻后,仍然又喝了一瓶冰啤酒,是造成其急性酒精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张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在明知胡某已过度饮酒的情况下,在聚会结束后将胡某送回家中未联系其亲属照看,是导致胡某急性酒精中毒的次要原因,其负有一定过失责任。

雷某、朱某作为胡某的共同就餐人,在共同饮酒中虽未对胡某进行劝酒,但在明知胡某过度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和胡某一起饮酒,未尽到注意、提醒、劝阻义务及护送回家并联系亲属照看的安全保障义务,是胡某急性酒精中毒的另一次要原因,其二人亦负有一定过失责任。

法庭审理

综上,法院酌定胡某承担70%的责任,张某、雷某、朱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案赔偿费用依法计算为787206元,判决张某、雷某、朱某各承担10%责任,即分别赔偿78720.6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日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因醉酒死亡而引起的生命权侵权纠纷,涉及对聚餐饮酒在场人应否担责的法律评价。”承办法官指出,虽然朋友之间共同饮酒属于情谊行为,但如果因饮酒出事,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没有将醉酒者妥善安置、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情况,同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法院准确把握对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法认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过错,较好地平衡了社会交往与风险控制的双重需求,树立了“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导向,有助于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法官提醒,美酒虽好,不要贪杯,更不要盛情劝酒!避免因酒生悲惹上“官司”。

(记者 周萍英   通讯员 梁军)

 

本网编辑:徐光辉     审核:袁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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