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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修改再现全过程民主勃勃生机

来源:  日期:2022-04-21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于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为贯彻中央精神,落实重大部署,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四部有关人大制度的基本法律进行修改,包括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去年12月完成初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以及此次大会上的地方组织法。

修改地方组织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纵观修法的过程,我们更能直观地感受“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征与内涵。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人大工作和建设、地方组织法修改完善工作,2021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和汇报。

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先后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修正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征求意见。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贯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职权,推动健全人大制度

完善地方政府组织和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同时,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政府职权和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明确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明确地方政府在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区域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求等。


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在新时代针对区域发展新特征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总结地方实践探索的经验做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在审议中,与会代表对地方组织法的修改给予了高度肯定

袁家军代表说,地方组织法的修改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重大政治成果、理论成果、法治成果、实践成果在地方政权建设领域的系统集成,是一次非常必要、非常重要的国家立法实践。

王东明代表说,要加强宣传引导,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为契机,大力宣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特点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科学内涵,宣传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进一步坚定全体人民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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