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轻罪程序治理现代化推进诉源治理
  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轻刑案件,应当根据法定最高刑,将其进一步区分为“轻微犯罪”“轻罪”及“其他轻刑案件”,并根据三类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实行差异化的刑事司法政策。
  犯罪结构变化背景下轻罪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性
  轻罪治理现代化涉及的问题
  近年来,为适应犯罪结构的变化,检察机关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并通过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办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小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但是,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更重要的是,由于长期缺乏轻-重罪的学理研讨,轻罪的程序治理尚未走出传统刑事法的窠臼;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还没有形成一套不同于重罪且契合自身逻辑特征的轻罪治理理念和程序安排。鉴于此,为推动我国轻罪程序治理的现代化,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前承侦查、后启审判的“程序中枢”地位,通过差异化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逐步建立“重罪惩治与轻罪治理并重”“轻重有别、区别对待”的程序治理体系,最终达到诉源治理的效果。且“轻重有别”也是各国刑事司法的通例。例如,在法国,根据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区分,立法规定了不同规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在英美国家,重罪适用的陪审团审判与治安法院审理轻罪的程序也存在着实质性差异。值得注意的是,轻罪的治理程序不应该只是简化程序,而应当从犯罪治理的观念出发,强化诉源治理,并通过充分发挥程序自身的法治规训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因此,立足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亟需建立一套有别于重罪、以犯罪治理为特色的轻罪刑事司法理念和程序制度。
  轻罪的程序治理应当契合轻罪案件的自身特点,最大限度释放法律的善意,才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和长治久安。一则,轻罪案件往往是老百姓身边发生的“小案”,本质上属于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因此,在诉讼观念上,不能一味沿袭“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传统追诉观念,而应当体现一种更能彰显人文主义关怀的轻罪司法理念。二则,轻罪案件的刑罚较轻,判决生效后,行为人将迅速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因此,在注重正当程序保障的同时,还应当从轻罪案件的特点出发,注重程序的人文关怀,让行为人受到刑事制裁的同时依然能够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善意。
  首先,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轻微犯罪案件,应当立足“刑拘直诉”的实践探索,最大限度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构建充满人文关怀的微罪治理程序。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轻微犯罪(如危险驾驶罪,代替考试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无论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都明显低于其他传统刑事犯罪。因此,对于此类轻微犯罪,尽管依法应当纳入刑事追诉的轨道,但是在程序上,应当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甚至是其他轻罪案件。其中,在刑事政策上,应当最大限度地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宽缓精神和人文关怀。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具体而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对于明显不具有追诉必要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作不起诉处理。同时,在诉讼活动中,注重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点,强化刑事诉讼活动自身的规训功能;对于不起诉的案件,应当积极探索其他行之有效的非刑事惩戒手段。
  最后,除轻微犯罪、轻罪案件外,其他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本质上属于司法意义上的轻罪。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为什么可以判处较轻的刑罚,往往各有缘由,个案差异较大。因此,在刑事政策适用上,应当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注重根据案情重点审查是否符合逮捕必要性要件、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对于确实没有逮捕必要、起诉必要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