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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男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被判罚金

来源:  日期:2021-06-11

   (通讯员 段祖号) “夏季雷霆”执行会战期间,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执罪”案件,被执行人胡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7月,胡某驾驶摩托车撞上同样驾驶摩托车的李某,导致李某受伤。2016年3月,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胡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346.51元,胡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胡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胡某依然没有履行,李某便申请强制执行,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胡某一直以外出务工为由拒不到庭谈话,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干警查明胡某并没有外出,还有一定的经济来源。2017年6月,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胡某实施逮捕,同年6月16日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并已经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故以胡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胡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执行人胡某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却拒不履行,损害了司法权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胡某到案后积极赔偿了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故综合胡某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对胡某判决单处罚金,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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